(2015)满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且被告的父母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不闻不问的行为致使原告非常伤心和痛苦。2015年正月初三被告再次离家,夫妻二人分居至今。可见感情基础薄弱,已无和好的可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马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原告自述,婚后开始感情尚可,自2014年后半年被告外出打工就没回过家,被告也不给我联系,我给被告打电话也不接,对家庭不管不顾,就连生活费都是我父母给我,尽不到做丈夫的责任,且被告父母经常对我辱骂和殴打。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接触了解,互相印象较好,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夫妻间些许矛盾,应不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理据不足,其主张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