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斌,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35号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8827294。法定代表人:刘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被告:李斌,男。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人民陪审员 丁庆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