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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伟非法拘禁、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66号罪犯卢伟,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罪犯卢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雄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原判非法拘禁罪撤销缓刑,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扣除缓刑前羁押的十五天,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2)静刑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龚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