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敏、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敏,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22-3号申请执行人:于敏,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中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花园街,组织机构代码56754694-4。法定代表人:彭良华,该公司董事长。于敏与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华城”8#楼101号、102号、103号门面。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122-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盛世华城”8#楼103号门面作价1634268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敏抵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于敏债权已经清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盛世华城”8#楼101号、102号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