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叶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旭升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段于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