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XX与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邓XX,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采油四厂作业大队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北十二街****号4门***室。被执行人:于XX,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油龙水泥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小区2号20门4室。申请执行人邓XX与被执行人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审 判 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