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管夷吾商贸有限公司,薛忠泉,耿玉萍,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管夷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77号。被执行人薛忠泉。被执行人耿玉萍。被执行人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75号。被执行人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四宝山办事处尚庄村。本院在执行淄博管夷吾商贸有限公司诉薛忠泉、耿玉萍、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案款15438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张执字第13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