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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立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程小芳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程小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占举,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小芳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起诉要求大同区人民政府、大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赔偿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30461.68元,大同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本案程小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二级医疗事故而要求赔偿,属于民事案件,原审认定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原裁定适用《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应按民事案件受理。现增加大同区人民医院为被告。故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由大同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是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于1984年为程小芳等人作节育手术,致程小芳产生节育手术并发症,程小芳应依据《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故程小芳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清贤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