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尧川与吉明松、徐华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明松,夏尧川,徐华云,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明松,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尧川,居民。原审被告徐华云,居民。原审被告王爽,居民。上诉人吉明松因与被上诉人夏尧川、徐华云、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吉明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明松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明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吉明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