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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士银与戴贵友、杨宁、陈祖军、杨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银,戴贵友,杨宁,陈祖军,杨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徐士银,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龙岗村。被执行人:戴贵友,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杨宁,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陈祖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被执行人:杨永久,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申请执行人徐士银与被执行人戴贵友、杨宁、陈祖军、杨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贵友、杨宁、陈祖军、杨永久账户存款2448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