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烟草大厦有限公司、陈俊启、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运城市烟草大厦有限公司,陈俊启,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烟草大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俊启,男。被执行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烟草大厦有限公司、陈俊启、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运城市烟草大厦有限公司、陈俊启、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 # xB;执行员 梁建军执行员 张 运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