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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小蹭与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蹭,裴伟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原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被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小蹭诉被告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小蹭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