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小蹭与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蹭,裴伟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原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被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小蹭诉被告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小蹭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