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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异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叶富清、郑春兰等与陈秋枝、杨乃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富清,郑春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秋枝,杨乃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异字第63号异议申请人:叶富清。异议申请人:郑春兰。两异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茂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缪仁瑞。委托代理人:林加义、郑继完。被执行人:陈秋枝。被执行人:杨乃阳。异议申请人叶富清、郑春兰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叶富清、郑春兰于2015年9月5日以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解除查封涉案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叶富清、郑春兰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富清、郑春兰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徐德苗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