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韩伟与崔成祥、孙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崔成祥,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韩伟,男,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崔成祥,男,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现住梨树县。韩伟申请崔成祥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2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伟于2015-4-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207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