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照红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111号罪犯杨照红,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1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照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照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照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龚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