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庆伟与庞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伟,庞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71号原告苏庆伟,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庞永清,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伟与被告庞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庆伟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庆伟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庆伟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