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杨国喜与吕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喜,吕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喜,男,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吕占文,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国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杨喜国所有的三菱越野车予以查封。因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喜国所有的三菱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抒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