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超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39号罪犯徐超,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雄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