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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海钰,苏凤兰,傅刚,李传国,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冯业祚,王金星,郭涛,刘宝云,淄川双杨双华木板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毕海钰。被执行人苏凤兰。被执行人傅刚。被执行人李传国。被执行人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演礼村。被执行人冯业祚,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77号院西区33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金星。被执行人郭涛。被执行人刘宝云。被执行人淄川双杨双华木板加工厂,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本院在执行毕海钰诉苏凤兰、傅刚、李传国、淄博裕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冯业祚、王金星、郭涛、刘宝云、淄川双杨双华木板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案款55776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张执字第7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