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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张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2007)张执字第11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白静。被执行人淄博铭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张店区傅家镇黄家村南。被执行人高秀昌。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白静、淄博铭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高秀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4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张执字第1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