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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孙某,系原告孙文杰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孙文杰诉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事由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1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