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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石义与刘义,吕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石义,刘义,吕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41号原告田石义,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义,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吕德艳,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石义诉被告刘义、吕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石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石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3元,减半收取5176.5元,由原告田石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