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石义与刘义,吕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石义,刘义,吕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41号原告田石义,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义,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吕德艳,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石义诉被告刘义、吕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石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石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3元,减半收取5176.5元,由原告田石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