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百,淄博红箭物资有限公司,孙伟国,张廷权,孙万升,燕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马百。被执行人淄博红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37号甲50号。被执行人孙伟国。被执行人张廷权。被执行人孙万升。被执行人燕汝军。本院在执行马百诉淄博红箭物资有限公司、孙伟国、张廷权、孙万升、燕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4639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26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