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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国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庆,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区幸福街道。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1年被白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5年1月1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庆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刘国庆产生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盗窃的想法,便以500元的价格雇用马某(另案处理)驾驶其车牌号为×××的白色捷达轿车从白城市来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神山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闫某家,马某在车里等候,被告人刘国庆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撬开,从屋内盗窃一件黑色貂皮大衣,一件粉色貂皮大衣,一块浪琴女士手表(价值6000.00元),一对白金钻石耳环。事后刘国庆将浪琴手表顶马某雇车费,耳环被其丢弃,两件貂皮大衣以3000.00元的价格变卖后,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刘国庆以同样的价格雇用马某的白色捷达车来到泰来镇鑫源小区3号楼一单元301室卢某,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撬开,从屋内盗窃一件黑色貂皮大衣,一部三星牌数码相机(价值400.00元),现金6000.00元。事后被告人刘国庆将数码相机给了马某,貂皮大衣以2000.00元的价格变卖,赃款被其挥霍。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不予价格认定的说明,对两件黑色貂皮��衣和一件粉色貂皮大衣及一对白金钻石耳环因没有实物,且被害人不能提供发票等,对赃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成新率无法确定,不能确定其价值。另查明,被害人闫某家被盗的一件黑色貂皮大衣报案价值为16800.00元,一件粉色貂皮大衣报案价值为17600.00元,一对白金钻石耳环报案价值为4000.00元。被害人卢某被盗的一件黑色貂皮大衣报案价值为18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庆在开庭过程中如实供述,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马某、王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不给予价格认定的说明,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因三件貂皮大衣及一对钻石耳环无法鉴定其价值,故应参照报案价值予以考虑。被告人刘国庆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梁丽波审判员万丽丽人民陪审员张皓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东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