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邓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邓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孙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5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5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白占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