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勇杰 、蒋召亮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勇杰,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召亮,唐艳,朱丽,李长宏,张春蕾,邓玉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勇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团结路19号。原审被告:蒋召亮。原审被告:唐艳。原审被告:朱丽。原审被告:李长宏。原审被告:张春蕾。原审被告:邓玉玉。上诉人邓勇杰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蒋召亮、唐艳、朱丽、李长宏、张春蕾、邓玉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勇杰于2016年9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勇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勇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邓勇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