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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史世军与宋庆伟、张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世军,宋庆伟,张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史世军,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庆伟,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耀军,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史世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庆伟、张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宋庆伟、张耀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史世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6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包含利率本数﹥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宋庆伟负担2200元,由被执行人张耀军负担2200元;申请执行费744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宋庆伟、张耀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耀军于2015年9月5日前偿还申请人史世军借款本金10万元,余20万元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案利息15万元由被执行人宋庆伟、张耀军于2018年9月1始至2020年9月1日前偿还完毕。上述2条如被执行人逾期,则本案按照(2013)神执初字第05358号判决书恢复执行,上述2条由被执行中保人宋云师、卢会芳提供担保,如果二被执行逾期不偿还,则由二执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保证张耀平随叫随到。二、诉讼费,执行费7440元由申请人史世军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