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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海利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03号罪犯刘海利,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作出(2013)高刑初字第2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利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一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