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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查伟伟、刘翔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伟伟,刘翔,饶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伟伟,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王德发,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京,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翔,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萌,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虹,江西驰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查伟伟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舒振亚审 判 员  杨丹霞代理审判员  周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