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威龙喷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XX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威龙喷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XX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乐清市威龙喷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清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济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君鞅、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XX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洪洋。法定代表人:林庙君。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乐清市威龙喷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XX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1999年9月24日在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台州市路���区路南洪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9月19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台路商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人设备定作款人民币180000元,并赔偿自2011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偿付上述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地属于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范围内,申请人亦符合破产主体申请资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乐清市威龙喷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XX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破���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周晓瑶代理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