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932号罪犯徐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樊孝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2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