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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501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山西省平遥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介休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显贵、巩文婕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提供了一个逃犯的信息,并配合刑警队将该逃犯缉拿归案属立功”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宝成代理审判员  任 华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