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79号。被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12层。本院在执行张刚诉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案款67841.5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执字第19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