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罗群与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群,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群,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19号。法定代表人:熊小萍,执行董事长。上诉人罗群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群于2016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罗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维维审 判 员 黎 琳代理审判员 荆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