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盖民东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051号原告谭某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郗某甲,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2010年9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郗某乙,现年6岁。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郗某甲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郗某乙,现年7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笔录和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由和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