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朋伟与侯叶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伟,候叶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赵朋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村X号。被告候叶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伟与被告候叶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朋伟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