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尹麒麟与解纪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尹麒麟,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解纪彬,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纪彬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