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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2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卡瓦依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晔程轴承有限公司,高立军,周淑君,胡小华,陈燕飞,陈燕均,胡巨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2578-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卡瓦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晔程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立军。被执行人:周淑君。被执行人:胡小华。被执行人:陈燕飞。被执行人:陈燕均。被执行人:胡巨麟。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卡瓦依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晔程轴承有限公司、高立军、周淑君、胡小华、陈燕飞、陈燕均、胡巨麟(2014)甬慈商初字第5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46800元,执行费655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