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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淑文与宋永志、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文,宋永志,李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高淑文,农民。被告:宋永志,农民。被告:李金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文诉被告宋永志、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以被告宋永志、李金凤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高淑文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