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淑文与宋永志、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文,宋永志,李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高淑文,农民。被告:宋永志,农民。被告:李金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文诉被告宋永志、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以被告宋永志、李金凤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高淑文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