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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松焕、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松焕,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徐仙强,徐耀飞,徐乃浓,胡旭,徐桑桑,胡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257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被执行人:徐松焕(,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洪锋。被执行人: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仙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仙强。被执行人:徐耀飞。被执行人:徐乃浓。被执行人:胡旭(,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桑桑。被执行人:胡建群。本院在执行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松焕、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徐仙强、徐耀飞、徐乃浓、胡旭、徐桑桑、胡建群(2014)甬慈商初字第209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620000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9870元,执行费201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