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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金强、蔡洪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强,蔡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强,证件号码133001197603100634。被执行人蔡洪志,证件号码133030196906251373。申请执行人王金强与被执行人蔡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洪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洪志在银行的存款617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