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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乾万与被告陈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乾万,陈攀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林乾万,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攀宇,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林乾万诉被告陈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乾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攀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乾万诉称,2014年4月下旬,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和原告协商借款,谈妥条件后,原告着手筹集资金,2014年4月30日,原告通过表弟江某某账户转账1000000元给被告。后被告先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被告于当日亲笔出具了借条供原告收执。后原告因项目投资需要用款,故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和利息21500元(利息按月利息2%自借款之日暂计到2015年6月8日止)以及被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至的后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攀宇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原告林乾万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在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5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2、银行历史交易查询情况,证实2014年4月30日,原告林乾万通过其表弟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开立的账户分五笔(每笔200000元)共转1000000元转账到被告陈攀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本院认为,被告陈攀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经庭审核实,原告林乾万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即借条确系被告陈攀宇亲笔书写,可以证实被告借款的数额、时间和约定利息,证据2银行历史交易查询情况,可以证实原告支付借款的数额和时间,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可予采信。综上,本院通过法庭调查和认证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来往较为密切。2014年4月间,被告陈攀宇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30日,原告林乾万通过其表弟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分五笔(每笔200000元)共转1000000元转账到被告陈攀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告陈攀宇出具了借条供原告收执。2015年4月30日,被告陈攀宇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850000元的借条供原告收执,该借条已扣除被告此前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致催讨无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攀宇向原告林乾万借款850000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本院可依庭审调查核实的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攀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乾万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自2015年4月30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5元,减半收取6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祖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存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