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督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祁阳农商行诉邓三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三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督字第32号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住所��: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被申请人邓三桃,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三桃支付令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