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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凤莲与王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王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莲,女,汉族,1948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庆,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凤莲与王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木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莲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王凤莲与被执行人王建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木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庚审判员  雷春锦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董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