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韩振东与李全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申请人韩振东。被申请人李全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东与被执行人李全德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全德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490元及利息、支付令申请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申请人李全德于2015年9月5日向我院书面提出支付令异议书,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支付令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武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常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