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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董长军、杨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董长军,杨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54号原告许建国,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军,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晓梅,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许建国诉被告董长军、杨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飞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长军、杨晓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国诉称,被告董长军以做生意差周转资金为由于2012年3月向我借款30万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还我借款2万元后重新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其余借款于2015年6月1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董长军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因该借款系被告董长军、杨晓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我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被告董长军、杨晓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长军因做生意差周转资金于2012年3月14日向原告许建国借款33万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20万给被告董长军。2012年3月18日,原告又在北碚所开餐馆古镇飘香锅将现金13万现金交付给了被告董长军,被告董长军收款后向原告许建国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许建国人民币330000.00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定于2013年3月底付清。借款人:董长军2012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两次共计还款5万元,还余下28万元尾款未还。2015年3月16日,被告董长军重新向原告许建国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许建国现金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限于2015年6月16日前还清。(注:于2012年3月所出借条叁拾叁万元整作废)借款人:董长军2015年3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董长军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被告董长军、杨晓梅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2张、银行转账流水单、被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长军向原告许建国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许建国依约定支付给被告董长军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许建国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董长军、杨晓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许建国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如被告董长军、杨晓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0元,由被告董长军、杨晓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