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立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艳,河北省迁西县公安局,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立艳,农民。被上诉人河北省迁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志强,局长。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贾文雅,局长。上诉人王立艳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立艳上诉称,2014年4月29日迁西县公安局以上诉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2014年5月5日由迁西特警自唐山拘留所押回迁西拘留所关押,并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继续拘留10日的处罚,程序违法。在2014年7月18日李素环去立案,一审法院未予及时立案。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迁西县公安局作出迁(城)行罚决字(2014)第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后,起诉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唐山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3日作出唐公复决字(2014)第205号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载明,如起诉人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相关证据,故起诉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