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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曹东武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15号罪犯曹东武,又名曹老五,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东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曹东武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东武在��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东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