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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光华、宋佳、宋某某申请执行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宋光华,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申请执行人宋佳,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宋光华,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杨柏琼。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37号宋光华、宋佳、宋某某申请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883.01元、申请执行费138.00元,合计16021.0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金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