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韩振东与李全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振东,李全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申请人韩振东被申请人李全德申请人韩振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全德给付欠款15490元及利息,支付令申请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李全德发出(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全德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舒敏异议,被申请人李全德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支付令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韩振东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常 乐 来自: